青海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控责任,提升基建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政策。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高校基建规范化管理相关要求,严格遵循属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核心任务: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立足学校办学发展需求,完整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压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投资、工期进度、廉洁风险五大管控目标,落实参建各方及校内管理人员质量终身责任制,规范项目资金统筹筹措与绩效管控,持续提升基建投资效益,保障校园建设合规有序、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部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修缮、专项改造类工程项目,涵盖政府投资、学校自有资金、社会合作共建、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及学校负有监管主体责任的各类基建项目。校园日常零星维修工程另行制定专项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为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为基本建设日常事项决策机构;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工作职能管理部门,全面履行项目建设全过程主体管理责任;发展规划处统筹项目立项及规划论证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工程招标采购管理,财务处负责基建资金预算、拨付与核算管控和决算,审计处开展项目全过程、竣工结算合规审计,纪委对基本建设全流程实施纪律监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形成全过程监督体系。
第五条 校园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修缮、专项改造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契合学校校园总体规划,未经规划审核、校内集体决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不得组织施工,坚决杜绝无规划、无审批、无施工图擅自施工行为。
第二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牵头,联合项目申请单位、基建处开展项目办学必要性、校园规划符合性、建设规模合理性、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的综合论证,论证完成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建设规模大、投资额高、涉及校园整体布局调整的重大基建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初审后报送党委常委会审定。审议通过项目统一纳入学校基建储备项目库,统筹编制年度基本建设实施计划。
第七条 各学院、校内职能部门作为改建、扩建、专项修缮、专项改造项目申报主体,须完整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明确建设申报依据、使用功能需求、办学效益预期等核心内容。材料审核完成后,由基建处统一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按校内规定流程履行两级财政论证程序。
第八条 储备项目经校内审议同意立项后,由发展规划处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依法遴选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处全程配合完成工程建设相关配套技术论证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项目按程序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批复内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办学需求、政策变化、地质条件等客观因素需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的,须重新履行校内集体决策程序,再报送原审批主管单位审核批复,批复完成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报批管理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勘察、设计服务单位须通过法定招标采购程序确定;新建大型项目可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一体化招标模式统筹开展前期技术工作。专项修缮、改造项目若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改动、消防设施改造或建筑面积达到施工图审查标准的,必须先行委托具备资质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基建处须严格按照规划、住建、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流程办理各项建设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审批流程倒置,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用地指标、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专项审查,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意见书后方可投入施工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结论不合格的施工图,一律不得用于现场施工,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修缮、专项改造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统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严禁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须完成项目概算批复后方可启动招标程序。因建筑结构险情、重大校园安全隐患产生的应急抢险工程,经分管校领导专题审批后,可按规定简化校内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各类工程合同,统一采用国家及青海省发布的标准示范文本,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合同管理流程完成审核签订。合同文本须清晰约定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工期、合同价款、进度款支付节点、变更签证认定规则、竣工验收标准、质量保修范围及期限、违约责任、廉政约束条款、争议解决途径等核心内容,严禁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补充协议。合同须明确约定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办理要求,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款专户。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须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备案;涉及人防配套工程的,同步完成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施工现场须落实“三通一平”基础条件,完成图纸会审、施工技术交底,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全部到岗履职;同步编制完成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须组织专家论证,上述全部资料完备后方可准予开工。
第十六条 学校派驻项目现场负责人须具备执业资格及同类项目管理经验,全面熟悉全套设计文件,每日开展施工现场巡查,监督监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统筹管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组织进场材料设备验收、分部分项工程检验,协调解决现场技术及管理问题,完整留存全过程影像、书面管理资料,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第一时间上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建处配合属地住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严禁降低设计及施工质量标准、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严格执行《青海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先施工后补签证、虚假签证、拆分规避变更审批权限。单项变更造价10万元(含)以内的,由基建处通过处务会集体研究审议;单项变更造价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单项变更造价3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送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项目累计变更造价突破批复概算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专题审议;累计变更超出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送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时按规定上报原项目审批主管部门重新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工程主材、设备执行进场验收、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产品清场制度。结构主材、大宗建材、节能保温材料等关键物资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检测不合格材料、设备严禁投入工程使用,须限期清退出场并留存完整处置记录。地砖、门窗、电梯、给排水管道、弱电网络、安防监控等功能性主材设备采购选型,须征求后勤管理处、信息网络中心、保卫处等使用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违规干预工程设计、施工组织、材料设备采购工作,不得要求参建单位降低法定质量标准、违规组织施工;存在上述行为的,移交学校纪委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工程监理签字管控制度。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进场使用,不得开展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监理人员无故脱岗、履职不到位的,由基建处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更换监理项目团队。
第六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专项资金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项目专户独立核算,基建处配合财务处做好资金申报、进度支付、预算执行、建设成本全过程管控工作,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套取各类基建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资金坚持依法筹措、规范拨付、高效使用、成本严控、绩效导向、资产保值原则,全面落实预算编制、结算核算、竣工决算、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全流程管理,持续提升财政基建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标准支付流程:施工单位提交进度款/竣工结算支付申请→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第三方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如有)→基建处项目负责人核实→基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分管基建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基建资金须全额用于对应批复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要求,工程款支付完整履行多层级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节点拨付资金。严禁无正式合同、无现场验收、无造价审核支付工程款;严禁挪作他用、挤占其他办学经费、虚列工程支出、虚构项目套取财政资金,如有违规行为移交学校纪委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处有权暂缓或拒绝支付工程款项:
(一)项目建设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
(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超出立项批复文件;
(三)款项支付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条款;
(四)支付审批、验收、造价等支撑资料手续不全;
(五)未完成校内规定层级审批流程;
(六)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
(七)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改闭环;
(八)项目工程档案资料未按要求归集整理;
(九)施工投标约定项目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按照单个基建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真实完整归集项目建设成本,严格界定经费开支范围,定期清理往来款项,按月开展建设成本分析与资金绩效动态监控。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依法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发现基建资金违规使用行为须第一时间制止并书面上报;知情不报、未履行监督职责的,依规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刚性管控目标:基建项目未纳入年度基建预算的不得开工实施。项目概算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批复概算,竣工结算不得突破审定预算。全流程严控各环节工程造价,杜绝无合理依据超概算、超投资建设。因内部管理疏漏且无客观不可抗力理由造成项目投资突破概算的,超支部分财务处不予列支,并启动校内责任倒查与追责程序。
第三十条 基建处依法遴选具备独立资质、行业信誉良好、与项目无利害关联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全过程造价审核工作,合规完成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竣工结算全套资料;资料缺失、内容虚假的,基建处不予受理结算申请。施工单位逾期未报送结算资料的,暂停一切工程款支付,并依据施工合同计取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基建处全过程统筹造价审核工作,确保竣工结算真实反映项目实际造价,主动配合审计、巡视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监理组织现场负责人、设计、勘察、施工、项目使用单位开展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收集全套竣工资料,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后申请正式竣工验收;预验收存在质量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启动正式竣工验收流程。
第三十三条 预验收整改闭环后,基建处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开展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出具正式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项目,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全面整改并组织二次验收。配套人防地下室的项目须同步完成人防专项验收,消防工程须通过住建部门消防验收,未通过消防验收的项目严禁投入使用。整体验收合格后,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财务处依法遴选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决算单位,基建处配合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决算批复完成后,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移交及固定资产入账转固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基建处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须3日内到场处理,限时完成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成本,逾期3日未进场维修处置的,学校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维修,产生的全部费用从项目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将该施工单位纳入校内供应商黑名单,限制参与学校后续所有工程项目投标。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3个月内,须向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完整移交全套工程档案;完整归集从项目立项至竣工备案全流程全部文书、技术、审批资料;工程档案归集不完整、不符合归档标准、未按时间归档的,不予办理剩余款项付款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设立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实行工程档案专人专管责任制。工程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须经基建处分管领导书面审批,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严禁涂改、损毁、丢失、私自转借工程档案,违反规定人员依规追究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建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档案库房巡查维护,做好防潮、防火、防盗、防泄密管理;发生档案丢失、损毁、被盗、涉密泄漏等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上报基建处负责人,查清事件成因,落实整改补救措施,重大档案安全事件同步上报学校办公室及上级教育、档案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基建处建立参建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与动态黑名单管理,定期更新供应商信用台账;存在履约不力、质量缺陷、违规施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黑名单有效期1—3年,有效期内禁止参与学校所有基建项目投标;列入黑名单单位完成全面整改并经基建处核查通过后,可按期移出信用黑名单。
第十章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条 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实行信息公示、管理挂牌制度,公示内容包含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计划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各级监督举报电话,全面落实岗位到人、责任到人。基建处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要求,主动接受学校纪委监督、财务与审计专业监督,同步接受全校师生、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廉政违纪违法事件,基建处须在1小时内同步上报学校领导、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属地住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严禁迟报、瞒报、谎报事故情况。如有违规行为,移交学校纪委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青海省省级行业管理规定及学校现行配套管理制度执行;校内原有基建管理相关制度、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如涉及本办法核心重大条款做出书面解释的,须提前报送校长办公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步废止;原《青海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中工程变更分级审批权限,统一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